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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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中滙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代理人 趙忠源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莊何江本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046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劉恩辰 、 傅志瑋 109年6月15日109年8月19日2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