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23號聲請人 蕭有利 上列聲請人蕭有利因與相對人 張志彬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蕭有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及本票所載之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查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顯示資料不存在。是請確認本件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併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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