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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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44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245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原告 陳桂紋
潘麗月 簡士軒 被告 洪建鋐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刑事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李怡昕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