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0八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對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事實為認罪之答辯,本院合議庭認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壹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行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刑事第一庭
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黃當易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