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42號
原 告 陳桂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寶健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狀未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欄中亦未載明就各被告得據以
請求賠償之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為何,致上開請求之
訴訟標的及聲明無法特定,而為起訴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
訴之聲明(即是要請求法院做什麼)暨原告要主張之請求權法律
關係、請求總金額為何與計算明細(即是要依什麼法律的第幾條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多少錢,又此金額是如何算出來的),
及具體明確陳述事實,另需補正被告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含記
事欄),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