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屏簡字第22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林淑惠 ( 毛萬得 之繼.
被 告 毛岑紡 (毛萬得之繼.
被 告 毛智偉 (毛萬得之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毛萬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
拾伍萬貳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柒拾貳
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毛萬得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毛萬得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被告等
為其繼承人,業已聲請限定繼承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本院100年繼字第124號函及繼
承系統表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
爭執,惟其提出書狀抗辯其已聲請拋棄繼承而無庸負擔被繼承人
毛萬得之債務云云,惟查,被告等僅聲請限定繼承,而非拋棄繼
承,此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抗辯,難謂可採,堪信原
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毛萬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
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