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5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