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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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勝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877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 陸伍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勝陽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毒偵字第8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0.1070公克,取樣鑑驗後餘重0.0965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檢察官於100年8月2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8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得之綠色乾燥植物碎塊1包(保管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青保管字第432號),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0.1070公克,取樣0.0105公克,餘重0.0965公克),此有該中心100年3月21日航藥鑑字第1001477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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