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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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柏誠具保人徐嘉泓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嘉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徐嘉泓因受刑人賴柏誠犯傷害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6萬元,由具保人徐嘉泓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賴柏誠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賴柏誠保釋後,所犯傷害罪業已判決確定,於執行中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拘提事項簡覆便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扣提案現場照片、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在監在押紀錄等存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屬實,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