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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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福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福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福爐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林碧玲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