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5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534號聲請人 黃奕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9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5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黃玉珠 │安泰商業銀行通化分│99年12月31日│15,000元│BC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