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金三郎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被告 余英雄 訴訟代理人 余忠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上訴字第4號過失傷害致重傷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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