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629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上列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陳報人漏未開具遺產清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二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爰命陳報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應包括積極財產部分及消極財產部分,如無消極財產,亦應載明)」,逾期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即駁回。另聲明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繼承人甲○○之所得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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