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劉秀惠 被告 陳國金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苗簡字第119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林卉聆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