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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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320號聲請人 鄭書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其興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本院裁定(102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裁定係於民國102年9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再途期間4日,算至102年10月7日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07年10月19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李寶堂法官林金吾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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