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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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一三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丁○○右原告與被告乙○○、甲○○、丁○○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五十四萬四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五千九百八十四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胡晏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