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三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所謂法官曾參與更審前之裁判,係指下級審之裁判經上級審廢棄發回更審時,該更審前最後一次之下級審裁判而言,不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在內。本院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奇福等人固曾參與本件前訴訟程序本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三五號、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六號判決,但並非參與本件更審前最後一次之下級審裁判,依上說明,尚難認該法官有應迴避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奇福等人迴避審理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更㈢字第四號民事判決,上訴第三審案件之裁判,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顏南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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