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三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姵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許倬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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