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承璋具保人蔡素芳上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素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承璋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蔡素芳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具保人送達證書影本、受刑人送達證書影本及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可證,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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