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阮金鳳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對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阮金鳳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9日以10
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09年8月
3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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