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繼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繼字第13號聲請人丁○○聲請人丙○○聲請人戊○○前列三人共同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相對人乙○○財產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96年度聲繼字第1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甚明,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而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費用新台幣1,000元,故其抗告自難認為合法,依照上開規定,應定期命為補正。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