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6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戊○○丁○○○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等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海寧法官蘇碧珠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賀燕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