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譽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譽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譽仁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另
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106年5月19日受刑人之聲請合併定應執行狀(見本院卷第3至5頁)在卷可稽,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㈢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⑴附表編號
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訴字第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又⑵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亦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31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等情,分別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21頁、第101頁反面至第102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顧正德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人│肇事逃逸│傷害│││於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11日至│104年1月11日│103年10月21日│││104年1月14日│││├──────┼────────┴────────┼────────┤│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第388號│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105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編號1、2部分未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上訴,見本院卷第7至11頁、第101頁反│(編號3部分未據││事││面)│上訴,見本院卷第││實│││12至20頁、第100│││││頁反面)││審├────┼─────────────────┼────────┤││案號│104年度交訴字第14號│104年度易字第102│││││號││├────┼─────────────────┼────────┤││判決日期│105年5月24日│105年6月13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5年6月21日│105年7月15日│└─┴────┴─────────────────┴────────┘┌──────┬────────┬────────┬────────┐│編號│4│5││├──────┼────────┼────────┼────────┤│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10日13時│104年6月11日凌晨││││許之後至翌日凌晨│4時許之後至翌日9││││4時許間之某時│時許間之某時││├──────┼────────┴────────┼────────┤│偵查(自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5055號││├─┬────┼─────────────────┼────────┤│最│法院│本院(編號4、5之部分,業據本院撤銷│││後││改判,見本院卷第21至46頁、第101頁│││││反面至102頁)│││事├────┼─────────────────┼────────┤│實│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148號│││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21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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