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42號聲請人苗栗縣卓蘭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詹錦章 相對人 黃金龍 相對人 黃建勳 相對人 鄭梓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51民事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僅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058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是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258元(計算式:15,058+200=15,258),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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