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9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92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
貳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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