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謝文章 抗告人因101年度破字第2號宣告破產事件,對於民國101年2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