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文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宣告破產為裁定前,聲請人之債權人就聲請人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台中市○○區○○○街○○號房屋,除扣押程序外,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有破產聲請時,雖在破產宣告前,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拘提或管收債務人,或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破產法第7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現有其債權人聲請執行如主文所示之財產,而由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1401號、1467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中一節,有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查封登記書及函文各一份在卷可參。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 爰依 職權於本件破產之聲請為裁定前,就上開財產裁定如主文所示之保全處分。
三、依破產法第7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