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1128號
原   告  廖淑英 即臺北市私立.
訴訟代理人  徐桂峰
被   告  徐士淇
訴訟代理人  賴雅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一時
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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