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調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調字第413號
法定代理人  陳學台
相 對 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峯城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4,7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相對人高峯城之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中所列但未檢附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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