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88號
原告 王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洪靜菁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慧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88號
原告 王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洪靜菁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