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54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劉繼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於臺北市○○區○○路
○○○號2樓即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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