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1730號債權人 陳美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宜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賴埈鎰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賴埈鎰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賴埈鎰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被繼承人賴埈鎰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五、被繼承人賴埈鎰所有繼承人若未拋棄繼承,則更正全體繼承為債權人:○○○(即賴埈鎰之繼承人)…;若已分割遺產,則提出分割協議書影本及印鑑證明,並更正為正確債權人:○○○(即賴埈鎰之繼承人)…。
六、請提○○○區○○○街○號買賣契約書影本及一類移轉登記謄本影本。
七、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詳細計算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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