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4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4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四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楊湘雯~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四六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邱華鴻陽信銀行中興分行│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貳萬零伍佰玖拾元│AA九五0二九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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