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4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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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4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四二六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八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光釗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呂烱昆~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八0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遠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F─00五四0││壹│壹拾萬││├─┼───────────────┼──────────────┼────┼───┼────┼───┤│2│遠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D─五二五二七~八三││柒拾肆│柒萬肆仟│││││─ND─五二六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