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253號聲請人桃園縣楊梅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子奎 相對人丁○○
號丙○○○戊○○乙○○甲○○
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戊○○、甲○○、乙○○、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戊○○、甲○○、乙○○、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戊○○、丙○○○、乙○○、甲○○於民國(下同)80年3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15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相對人丁○○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80年3月7日至110年3月6日止共3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80年3月18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於84年8月8日變更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為5,380,000元,並經變更登記在案。相對人丁○○依上開約定,於90年8月15日邀同丙○○○、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210,000元,借款期間自90年8月15日起至105年8月15日止,並按年息7.45%計息,且隨聲請人之利率而機動調整,倘相對人未依約繳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且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有借據可憑。詎相對人丁○○自94年3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借款本金3,817,180元,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放款戶內容查詢(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按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事件,應列抵押物之所有人或處分權人為相對人,如聲請狀上所載之相對人對於抵押物並無處分權,則其聲請自非適法。經查,相對人戊○○、丙○○○、甲○○、乙○○為擔保相對人丁○○對於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上開抵押權,相對人丁○○既未依約清償債務,聲請人自得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前開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雖於94年10月11日具狀陳述,惟其對於上開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之事實並不爭執,僅表示利息部份業經聲請人調整為3.25%云云,查本件借據既載有「本借款利息以年息7.45%按月計付」等情,則聲請人依借據所載,請求相對人給付7.45%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不合,且縱認相對人主張利息業經聲請人調整為3.25%等情屬實,亦屬實體上之爭執,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法院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又相對人丁○○部分,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丁○○對系爭抵押物並無處分權,是聲請人列丁○○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許麗汝┌─────────────────────────────────────────────────────────────┐│附表(土地):94年度拍字第25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新豐鄉│ 員興 ││836│林││20│61.72│全部│丙○○○:50分之11│││││││││││││乙○○:50分10│││││││││││││甲○○:50分10│││││││││││││戊○○:50分之19│├─┴───┴────┴────┴────┴────────┼─┼──┼──┼───────┼─────┼─────────┤│重測前:員山段63地號│││││││├─┬───┬────┬────┬────┬────────┼─┼──┼──┼───────┼─────┼─────────┤│2│新竹縣│新豐鄉│員興││837│林││20│11.00│全部│丙○○○:50分之11│││││││││││││乙○○:50分10│││││││││││││甲○○:50分10│││││││││││││戊○○:50分之19│├─┴───┴────┴────┴────┴────────┼─┼──┼──┼───────┼─────┼─────────┤│重測前:員山段63-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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