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8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98年度除字第68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2│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3│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4│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5│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440.5││││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