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421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林家毅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捌
萬伍仟肆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
一日起六個月以內,按月給付新台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6 年10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6 年10月31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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