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司重簡調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重簡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婷穗 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
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蓋調解程序需當事人兩造皆於期日到場
始能進行協調,而實務上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本於信
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之事件,被告通常未到庭,由原告聲請一
造辯論判決,是以此等事件,應無調解之實益(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6款之立法意旨參照),就其排定個別調解
程序恐造成司法資源之虛擲。
二、查本件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係金融機構,且復係本於聲請
人對相對人之消費借貸債權而有所請求,本件聲請標的雖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然據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侵害
者,係上開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同一筆消費借貸債權,合乎民
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爰依前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文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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