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2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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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四六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一日;又因公共危險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一日。
理由甲○○因過失傷害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素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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