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3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萬以康
張智堯邱佩瑜黃勝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2447號),嗣因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簡字第19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萬以康、張智堯、邱佩瑜、黃勝棠均無罪。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緣被告萬以康於民國101年1月間因缺錢花用,在新北市○○區○○路,透過洪○軒認識被告張智堯,被告張智堯稱:「可先向車行購車,再向金融機構貸款,取得車輛後再持往當鋪典當,事後分期償還貸款,即可取得金錢」,經被告萬以康同意後,由被告張智堯跟被告黃勝棠聯繫購車貸款事宜,被告黃勝棠則提供車號0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向任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業務被告邱佩瑜洽談車貸。渠等明知系爭車輛不值新臺幣(下同)30萬元,實際買賣車價19萬5,000元,根本尚未簽立買賣契約,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⑴於102年1月21日以系爭車輛買賣車價30萬元向○○國際商業銀行申請汽車貸款27萬元,經該行因綜合評分不足予以婉拒;⑵於翌日轉向○○○○公司申請汽車貸款,系爭車輛鑑價21萬元、貸款金額27萬元、48期、月付款7,803元,該公司評估「該客戶承做風險過高,予以婉拒」;⑶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分期付款,系爭車輛鑑價21萬元、貸款金額27萬元、48期、月付款7,533元,車貸撥款至○○汽車商行黃勝棠○○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⑷於102年1月25日被告黃勝棠委請 郭志豪 將系爭車輛由 陳倩文 過戶予被告萬以康;⑸於102年1月28日○○○○公司不疑有他,辦妥系爭車輛動產抵押設定,撥款27萬元至上開○○商業銀行○○分行黃勝棠帳戶,被告黃勝棠與被告張智堯簽立汽車買賣合約,收取7萬5,000元,並開走系爭車輛,交付予被告萬以康,被告萬以康則將系爭車輛開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當鋪典當1萬8,000元,旋於102年5月7日流當。因認被告4人等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8條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4人等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8條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以(一)被告4人等之供述,(二)證人郭○豪之證詞,(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102年9月10日北市00000000000000號函,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102年4月3日北市00000000000000號函,(四)○○國際商業銀行102年4月24日(102)○銀消字第151號函,及102年6月28日(102)○銀消字第230號函,(五)102年1月28日簽立之汽車買賣合約書,(六)○○○○股份有限公司102年6月1日民事陳報狀檢附之○○國際商業銀行汽車貸款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書、汽(機)車過戶申請書、汽車新領牌登記書、萬以康之行照、駕照、身分證影本,以及102年7月15日民事陳報狀、○○商業銀行○○分行102年9月16日○○○字第00093號函檢附之黃勝棠帳戶往來明細,(七)○○○○公司客戶分期付款婉拒回覆函、客戶分期付款核准回覆函、撥款資料確認書,及(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102年12月16日新北警中二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4人等固坦承有上開購車、申辦購車貸款、購車貸款經核准後簽立買賣契約,以及將系爭車輛典當且流當之事實,惟均堅決否認有何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一)被告萬以康辯稱:伊當時亟需用錢,單純就是向銀行貸款購車,用貸款的剩餘款項救急,在購車、貸款之前並沒有想要把車子賣掉,係打算先向銀行貸款購車後再慢慢還款等語;(二)被告張智堯辯稱:伊只是被告萬以康向被告黃勝棠購車貸款的中間人,仲介兩人之間的購車業務,至於貸款、簽立契約,及價款給付都不是由伊負責等語;(三)被告邱佩瑜辯稱:伊辦理本件車貸,有確實對保,將公司基本的貸款文件交由被告萬以康簽名,並確實審核其雙證件、勞保明細、存摺等文件,並送公司審核等語;(四)被告黃勝棠則辯稱:被告張智堯仲介被告萬以康向伊購車,貸款部分則交由被告邱佩瑜處理,由於並非每一件車貸都能申辦成功,因此本件係待車貸通過後才簽立買賣契約書,當時系爭車輛約定之買賣價款是20萬元,後車貸貸到27萬元,故買賣契約上係簽立27萬元,伊就將不屬於車價的7萬元退還給被告張智堯,因被告張智堯表示沒賺到錢,所以就多拿5,000元給被告張智堯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萬以康於101年1月間,透過洪○軒認識被告張智堯,被告張智堯在經被告萬以康同意後,由被告張智堯與被告黃勝棠聯繫購車貸款事宜,被告黃勝棠提供系爭車輛向任職○○○○公司之業務即被告邱佩瑜洽談車貸,由被告黃勝棠任職之○○車行於102年1月21日,為被告萬以康透過中租迪和公司向遠東商銀申辦汽車貸款,並於102年1月24日經核准分期付款,系爭車輛鑑價21萬元、貸款金額27萬元、分期48期、月付款7,533元,並於102年1月25日被告黃勝棠委請郭○豪將系爭車輛由陳倩文過戶予被告萬以康,○○○○公司則於102年1月28日,辦妥系爭車輛動產抵押設定,撥款27萬元至○○汽車商行黃勝棠○○商業銀行○○分行之帳戶,被告黃勝棠再與被告張智堯簽立汽車買賣合約,被告張智堯向被告黃勝棠收取7萬5,000元後,將車輛交付予被告萬以康,嗣被告萬以康將系爭車輛開往○○當鋪典當1萬8,000元,旋於102年5月7日流當等情,業據被告等4人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6頁至第28頁),復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102年4月3日北市00000000000000號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8073號偵查卷《下稱偵查卷二》第12頁背面)、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北監車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偵查卷二第13頁)、102年1月28日簽立之汽車買賣合約書(見偵查卷二第22頁)、○○○○股份有限公司102年6月1日民事陳報狀檢附之○○國際商業銀行汽車貸款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書、汽(機)車過戶申請書、汽車新領牌登記書、萬以康之行照、駕照、身分證影本(見偵查卷二第30頁至第39頁)、○○○○公司客戶分期付款婉拒回覆函(見偵查卷二第77頁)、客戶分期付款核准回覆函(見偵查卷二第75頁)、撥款資料確認書(見偵查卷二第76頁)、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102年9月10日北市00000000000000號函(見偵查卷二第88頁)、○○商業銀行○○分行○○○字第93號函(見偵查卷二第95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102年12月16日新北警中二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2447號偵查卷《下稱偵查卷一》第19頁至第21頁)附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依證人即共同被告萬以康於本院審理中供證稱:伊當初只是要貸款買車,被告張智堯跟伊拿了雙證件去辦購車貸款,該雙證件確實為伊的證件等語(見本院卷第26頁至第28頁、第48頁反面);證人即共同被告張智堯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證稱:伊介紹被告萬以康買車,由伊與被告黃勝棠簽立買賣契約,並向被告萬以康收取雙證件影印本及勞保明細送件至車行全權辦理等語;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勝棠復於本院審理中供證稱:當時是由被告張智堯帶著被告萬以康的雙證件等貸款資料來找伊買車,伊依被告萬以康的資力選了一輛約20萬元的車即系爭車輛,並將資料交給被告邱佩瑜去辦理貸款,由於不一定每件都能順利辦到車貸,因此在確定貸到27萬元後才簽訂買賣契約,伊還將不屬於伊的金額即7萬5,000元拿出來給中間人即被告張智堯等語(見本院卷第28頁);證人即共同被告邱佩瑜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亦供證稱:中古車貸款業務是與中古車商配合,與買車的車主作對保程序,將貸款申請書交給車主填寫簽名,並核對雙證件,車價的評估是依照中古車車訊權威,上面有每個月車子的殘值、價錢,本件是中租迪和公司配合的車商即被告黃勝棠,跟伊說本件車主要全額貸款27萬元,伊當時到被告萬以康的工作地點對保,確認被告萬以康的雙證件、勞保明細、存摺等文件無誤並將貸款文件交給被告萬以康簽名,隔天送交公司審核,公司並未強制規定要書寫車輛的買賣價錢,因為車價是依車輛權威價錢,被告萬以康購買的系爭車輛當時權威價格是21萬元,後來公司送審核後撥款27萬元等語(見偵查卷二第57頁至第60頁、偵查卷一第15頁至第15頁反面本院卷第27頁反面)。綜合前開證詞,足認本件車輛貸款過程為被告萬以康向被告黃勝棠購買系爭車輛,因有貸款之需,遂提供辦理車貸所需之真實證件資料,經由被告張智堯交予被告黃勝棠向任職於○○○○公司之貸款業務員即被告邱佩瑜申辦貸款,被告邱佩瑜則依照其公司規定為對保程序後送交公司審核。參以被告邱佩瑜於103年6月5日庭呈○○○○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分期付款核准回覆函、○○車訊及○○小車專案表等資料(見本院卷第34至37頁),可知系爭車輛權威車價為21萬元,被告萬以康經核准的C專案成數上限為權威車價的130%,需符合的申請條件選擇之一為「具專業證照或甲乙丙丁技術士」,而被告萬以康具有丙級技術士證照資格,此有萬以康之技術士發證作業進度查詢結果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6頁),且經核准的貸款金額為27萬,成數為權威車價的128.57%,尚未超過C專案規定的130%,足認○○○○公司乃依照公司內部上開審查程序決定鑑價價格及核發貸款金額。從而,是否核准貸款及貸款金額多寡之決定權既屬於○○○○公司,而被告萬以康經由被告張智堯、黃勝棠申請本件貸款所提供之相關車輛貸款資料既均屬真實,被告邱佩瑜亦已為確實之對保程序,即難認被告萬以康等4人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
(三)至於系爭車輛之買賣金額為20萬元,低於核准貸款金額27萬元乙節,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函○○○○公司詢問本件車貸是否有高估車價之情形,○○○○公司函覆結果表示:「一、查本公司所經營之汽車分期帳款受讓業務,主要係向車商(或一般個人,以下統稱車商)購買其因出售車輛,而取得對購車人之分期付款買賣債權,本公司並依民法債權債與相關規定,繼受車商對購車人之應收帳款請求權,故是項業務與銀行所辦理之車輛貸款業務,尚屬有別。
二、本公司因購買前開分期付款債權所應支付予車商之對價,即等於車商與購車人約定之分期付款本金,至於車輛之出售價格,係由車商與購車人自行議定,公司並未介入」等語,有○○○○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2月12日102和法字第366號函(見偵查卷一第25頁)在卷可稽,足認系爭車輛之買賣價款與核貸之金額並無必然之關係,自難以被告4人等知悉系爭車輛之市場價值低於核貸之金額,即遽認被告4人等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另衡情借款予他人本係具有一定風險之經濟行為,縱被告萬以康嗣後未依約還款,然其未依債之本旨履行之原因非一,或有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給付,或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詐欺犯罪意圖,且遍觀全卷亦無證據證明認被告萬以康於向○○○○公司申辦貸款之初,即有拒不還款之詐欺犯意。
(四)○○○○公司審核汽車貸款程序既為與中古車商配合,再與車商介紹而來的購車車主作對保程序,將貸款申請書交給車主填寫簽名,並核對雙證件,車價的評估是依照中古車車訊權威等情,已如前述,而本案車貸之審核結果係○○○○公司經此程序所作之決定,被告萬以康所提供之申貸資料亦均為真實,且經過確實的對保程序,即難認○○○○公司有何陷於錯誤之情形。
(五)綜此,觀諸全卷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4人等有何施用詐術,使○○○○公司陷於錯誤之行為,實難遽認被告4人等有何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施用詐術詐取○○○○公司錢財,並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之情形。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
4人等確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之共同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4人等確有檢察官所指前開犯行,本件不能證明被告4人等犯罪,依法自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貞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崔玲琦
法官黃志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