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108號原告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原告 謝諒 獲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HouseInternationalCorp.、 吳祚大林淑真吳宗翰吳宗曄 、大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林大經王麗絲梁秀娟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吳祚德 、UNFAIRINTERNATIONALLTD.、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蔡友才陳信文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8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773號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謝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