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06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炤國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9萬8,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1萬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劉素如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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