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47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坤良 (即被繼承人 李蔡幸之 繼承人)
李坤芳 (即被繼承人李蔡幸之繼承人) 李素秋 (即被繼承人李蔡幸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蔡幸之遺產所得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貳萬肆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