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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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673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399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毒偵字第4195、第4435號、第6331號、95年度毒偵字第672號)後,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檢察官聲請改依認罪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施用第壹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貳捌叁公克,含塑膠袋及貳張標籤紙)、第壹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均含第壹級第陸項毒品海洛因暨第三級第拾玖項毒品愷他命成分,合計淨重零點肆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陸零公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壹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陸公克)、海洛因殘渣袋肆包及含有海洛因殘餘物之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生理食鹽水壹瓶、止血帶壹條及塑膠盒壹個均沒收。又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陸貳公克,含塑膠袋及貳張標籤紙)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貳捌叁公克,含塑膠袋及貳張標籤紙)、第壹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均含第壹級第陸項毒品海洛因暨第三級第拾玖項毒品愷他命成分,合計淨重零點肆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陸零公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壹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陸公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陸貳公克,含塑膠袋及貳張標籤紙)、海洛因殘渣袋肆包及含有海洛因殘餘物之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生理食鹽水壹瓶、止血帶壹條、塑膠盒壹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90年7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嗣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249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3年9月10日以93年簡字第39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3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於93年12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基於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於附表①至⑤所示時間、地點,將毒品海洛因置入針筒內加水稀釋後,以注入血管方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另基於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於附表①、③所示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被告所有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內,加熱吸食器讓甲基安非他命產生煙霧並進而吸食的方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次。嗣先後為警於94年7月3日18時5分許,在桃園縣○○鄉○○路○○○巷○○弄○○號前、94年7月10日18時15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前、94年8月3日15時50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號統一速邁樂加油站女廁內、94年13日11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與中正路路口、95年1月13日15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住處,分別遭查獲,並扣得如附表①至⑤「扣案物品」欄所示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及其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扣案物。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及八德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⑴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⑵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及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姓名編號對
照表5紙,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陽性檢體檢驗報告4紙,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陽性尿液檢驗報告1紙,扣押物品清單6紙,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0940009714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檢驗成績書各1紙,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各1紙,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各乙份。
⑶扣案如附表①至⑤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含有海洛
因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海洛因殘渣袋4個、含有海洛因殘餘物之注射針筒1支、注射針筒1支、生理食鹽水1瓶、止血帶1條、塑膠盒1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乙○○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就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分別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並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且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11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
56條、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炳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施用時、地│施用行為│驗尿報告│扣案物品│├───┼────────┼───────┼──────┼────────────┤││94年7月3日為警採│施用第一級毒品│台灣尖端先進│⑴海洛因1包(毛重0.283公│││尿回溯26小時及96│海洛因及第二級│生技醫藥股份│克,含塑膠袋及2張標籤││①│小時內某時,在台│毒品甲基安非他│有限公司濫用│、甲基安非他命(毛重│││灣某不詳地點(94│命│藥物陽性檢驗│0.262公克,含塑膠袋張│││毒偵字第3992號)││報告1紙(尿│及2張標籤紙)(行政院│││││液檢體編號│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D-942012)│檢字第094009714號檢驗│││││││成績書,審卷頁20)││││││⑵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94年7月10日為警│施用第一級毒品│台灣尖端先進│⑴含有海洛因暨第三級毒品││②│採尿時回溯26小時│海洛因│生技醫藥股份│愷他命2包(淨重0.45公│││內,在桃園市德壽││有限公司濫用│克,空包裝重0.60公克)│││6街20巷13號住處││藥物陽性檢驗│(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94毒偵字第4195││報告1紙(尿│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號)││液檢體編號│書,審卷頁30)│││││D-942080)│⑵含有海洛因殘餘物之針筒││││││1支(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成績書││││││,審卷頁50)│││││││├───┼────────┼───────┼──────┼────────────┤││94年8月3日19時5│施用第一級毒品│台灣尖端先進│⑴未檢出管制藥品或毒品成│││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海洛因及第二級│生技醫藥股份│分注射針筒1支(行政院││③│溯26、96小時內,│毒品甲基安非他│有限公司濫用│衛生署藥品管理局管檢字│││在台灣某不詳地點│命│藥物陽性檢驗│第0000000000號檢驗成績│││(94毒偵字第4435││報告1紙(尿│書,審卷頁51)│││號)││液檢體編號│⑵止血帶1條│││││K-375)│⑶生理食鹽水1瓶│├───┼────────┼───────┼──────┼────────────┤││94年11月13日13時│施用第一級毒品│台灣尖端先進│⑴不含法定毒品成分之粉末│││15分回溯前26小時│海洛因│生技醫藥股份│2小包(合計淨重3.89公│││某時內,在台灣某││有限公司濫用│克,空包裝重0.38公克)│││不詳地點(94毒偵││藥物陽性檢驗│(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④│字第6331號)││報告1紙(尿│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液檢體編號│書,審卷頁54)│││││D-943512)│⑵海洛因殘渣袋4個(行政││││││院衛生署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成││││││績書,審卷頁49)││││││⑶塑膠盒1個│├───┼────────┼───────┼──────┼────────────┤││95年1月13日15時│施用第一級毒品│台灣檢驗科技│⑴海洛因1包(淨重0.21公│││許,在桃園縣桃園│海洛因│股份有限公司│克,空包裝重0.16公克)││⑤│市○○○街○○巷13││濫用藥物陽性│(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號住處(95毒偵字││檢驗報告1紙│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第672號)││(尿液檢體編│書,審卷頁72)│││││號D-95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