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9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亞冷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松威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光榮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1,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