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93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CASTILLODOMINICABUI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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