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4號

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林首旗

相對人 林彥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8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530萬元、3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40年10月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邀同第三人 張沛淋 為保證人分別於(1)110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385萬元,並均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間為自110年10月27日起至140年10月27日止,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經書面通知借款人後,借款視為全部到期;(2)110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28萬元,並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間為自110年10月27日起至125年10月27日止,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3)110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56萬元,並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間為自110年10月27日起至125年10月27日止,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經書面通知借款人後,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4,322,030元外,尚有利息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單、催告函、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年12月9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苗栗縣

苗栗市

福安

869

93.06

1/1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748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

苗栗縣○○市○○里00鄰○○00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樓

一層:58.65

二層:58.65

屋頂突出物:10.76

總面積:128.06

陽台:6.86

平台:8.97

1/1

重測前:福星段1441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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