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49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92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林欣憲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民國113年8月26日中檢介癸113執聲他3797字第1139104310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然該條僅在明定檢察官於執行單一確定裁判所生指揮當否之管轄法院,至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專屬檢察官之職權,為維護受刑人應有之權益,同法第477條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若經檢察官否准,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須有救濟之途,應許聲明異議。於此,倘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併罰案件,係各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時,究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案件,刑事訴訟法現制漏未規定,係屬法律漏洞。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目的在聲請法院將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則其對檢察官消極不行使聲請權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與檢察官積極行使聲請權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本於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管轄,以資救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2號裁判要旨參照)。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84號裁判要旨得參)。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欣憲(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0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下稱甲案,如附表一);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52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27號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648號均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乙案),有上開刑事裁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聲明異議人主張甲案附表一編號7、8各罪與乙案各罪合於數罪併罰要件,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另定應執行之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13年8月26日以中檢介癸113執聲他3797字第1139104310號函駁回其聲請,亦即其係以檢察官怠不提出聲請,因認檢察官對於執行之指揮有所不當而為聲明異議。然甲案附表一編號7、8各罪與乙案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為甲案附表一編號8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44號判決,依上開說明,本件對檢察官怠不聲請定刑之聲明異議管轄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明異議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即有未合。

 ㈡又本院既非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法就本件聲明異議即無管轄權,而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此僅就「判決」而為規定,針對「裁定」尚無類似或準用之明文,故無從逕以管轄錯誤為由諭知移送他院。準此,受刑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表一:

甲案(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012號裁定)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轉讓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期

105/03/22

105/03/12

105/03/2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7989號等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7989號等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7989號等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959號

105年度訴字第959號

105年度訴字第959號

判決日期

105/09/29

105/09/29

105/09/29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959號

105年度訴字第959號

105年度訴字第9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10/17

105/10/17

105/10/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7149號

(編號1-4,1年6月)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4512號

(編號1-6、8,9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期

105/03/22-105/03/23

105/03/13

105/03/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7989號等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8664號等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8664號等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959號

105年度易字第916號

105年度易字第916號

判決日期

105/09/29

106/03/31

106/03/3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959號

105年度易字第916號

105年度易字第9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10/17

106/05/08

106/05/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7149號(編號1-4,1年6月)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715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4512號

(編號1-6、8,9年10月)

編     號

   7

   8

  

罪     名

藥事法

(轉讓禁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 罪 日期

105/10/14

105/09/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6775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472號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72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4號

判決日期

106/12/27

107/08/15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648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44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10/04

108/05/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329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490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4512號(編號1-6、8,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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