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07號
原告 黃偉丞
被告 陳泰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30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蔡咏律
法官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瑩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