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許嘉珍 被告 許郭錦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5年度簡字第25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張俊文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憶如